宋襄公葬其夫人,酰醢百瓮。曾子曰:“既曰明器矣,而又实之。”孟献子之丧,司徒旅归四布。夫子曰:“可也。”读赗,曾子曰:“非古也,是再告也。”成子高寝疾,庆遗入,请曰:“子之病革矣,如至乎大病,则如之何?”子高曰:“吾闻之也:生有益于人,死不害于人。吾纵生无益于人,吾可以死害于人乎哉?我死,则择不食之地而葬我焉。”
劉尹雲:“孫承公狂士,每至壹處,賞玩累日,或回至半路卻返。”
山公以器重朝望,年踰七十,猶知管時任。貴勝年少,若和、裴、王之徒,並共言詠。有署閣柱曰:“閣東,有大牛,和嶠鞅,裴楷鞦,王濟剔嬲不得休。”或雲:潘尼作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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始卒,主人啼,兄弟哭,妇人哭踊。既正尸,子坐于东方,卿大夫父兄子姓立于东方,有司庶士哭于堂下北面;夫人坐于西方,内命妇姑姊妹子姓立于西方,外命妇率外宗哭于堂上北面。大夫之丧,主人坐于东方,主妇坐于西方,其有命夫命妇则坐,无则皆立。士之丧,主人父兄子姓皆坐于东方,主妇姑姊妹子姓皆坐于西方。凡哭尸于室者,主人二手承衾而哭。
劉公幹以失敬罹罪,文帝問曰:“卿何以不謹於文憲?”楨答曰:“臣誠庸短,亦由陛下綱目不疏。”
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妇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妇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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