袂圜以应规;曲袷如矩以应方;负绳及踝以应直;下齐如权衡以应平。故规者,行举手以为容;负绳抱方者,以直其政,方其义也。故《易》曰:坤,“六二之动,直以方”也。下齐如权衡者,以安志而平心也。五法已施,故圣人服之。故规矩取其无私,绳取其直,权衡取其平,故先王贵之。故可以为文,可以为武,可以摈相,可以治军旅,完且弗费,善衣之次也。
子张既除丧而见,予之琴,和之而和,弹之而成声,作而曰:“先王制礼不敢不至焉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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羞:糗,饵,粉,酏。
桓宣武對簡文帝,不甚得語。廢海西後,宜自申敘,乃豫撰數百語,陳廢立之意。既見簡文,簡文便泣下數十行。宣武矜愧,不得壹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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